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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监督驻矿安全监管员按《贵州省地方煤矿逐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随时了解和掌握煤矿生产建设情况,督促煤矿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包矿的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五)认真落实省、地、县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要按照《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1.驻矿安全监管员要配合参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等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2.要服从于片区包保县级领导和包矿乡镇领导的领导;对所驻煤矿企业的生产或隐患治理做到一天一报,恪尽职守。

  3.要督促并参与煤矿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每月参与煤矿定期组织的隐患排查不少于4次。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挂牌督办、整改销号等制度。每周驻矿不少于5天,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其中中夜班下井检查不少于5次,双休日下井检查不少于3次。

  4.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矿级入井带班的规定,督促煤矿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下井现场带班;对检查组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煤矿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对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重点监控;要监督煤矿严格按规定的下井人数和头面布置数量组织作业,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5.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逢掘必探”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对煤矿探掘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验收,并在探掘记录本上签字;督促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煤矿在地面放炮、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煤矿放炮地点的设置符合远距离放炮的规定要求。

  6.监督煤矿落实包保县级领导、包保乡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所作出的处理意见。

  7.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章 包保目标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坚决杜绝所包保煤矿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实现所包保煤矿零事故。

  第十条 包保县级领导、乡镇领导要经常深入煤矿、深入井下,督促所包保的煤矿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对所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要有记录、形成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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