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包保煤矿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现场管理的“三个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二)督促县相关部门按照黔府办发〔2009〕30号和毕署通〔2009〕 10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对所包保煤矿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督促乡镇包保领导严格按规定开展包保工作。
(三)对包保的矿井进行分类指导:
1.对生产矿井,要加大指导和服务协调力度,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督促煤矿科学组织生产。
2.对建设矿井,要督促其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施工和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
3.对联合试运转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进行试运转。
4.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及水害严重的矿井,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在煤矿现有管理、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由相关部门暂扣其证照,停止该矿煤炭的准销准运、火工品供应,限制用电负荷,同时引导其走大矿托管、兼并重组之路。
5.对检查中发现有隐患和问题但能在较短时间内整改完毕的生产矿井,要督促相关部门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帮助,使煤矿尽快排除隐患,经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督促所包保煤矿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
(五)对已公告关闭的煤矿,要组织安监、国土、煤炭、公安、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和要求实施关闭,严防死灰复燃。
(六)落实省政府、地区行署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包矿的乡镇领导要按照黔府办发〔2009〕30号文件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一)监督包保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对包保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要督促煤矿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按照“五落实”(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间的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整改,对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不定期的采取“面上查,突击查”和“暗访”、“夜查”方式盯死看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