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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7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全面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试行)>的通知》(黔安办〔2011〕4号)要求,结合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订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包保原则

  第一条 包保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煤矿。

  第二条 各县、市(区)必须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包保责任体系。县级领导干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包保,可以是一人一矿或一人多矿;各产煤乡镇的乡镇领导干部要对辖区内的煤矿逐矿进行包保,每个煤矿必须有一名乡镇领导干部包保,可以是一人一矿或一人多矿。

  第三条 要成立由包保县级领导任包保组长、1名乡科级领导、1名以上监管人员为成员的煤矿安全生产包保组,具体负责履行包保职责。每个煤矿必须有1个包保组包保,可以是1组1矿或1组多矿。

  第四条 每一个煤矿至少明确一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五条 行署(地区安委会)对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包保职责

  第六条 包保煤矿的县级领导要按照《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黔府办〔2009〕30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毕署通〔2009〕 102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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