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区工业能源委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城乡规划和布局;负责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地区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县(市、区)公安局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法对获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地区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地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要求,对化学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开业条件进行审查,颁发化学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运输工具的经营证件及其标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查处化学危险品运输非法经营行为;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七)地区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八)地区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无照经营、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九)地区城乡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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