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
印发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库[2010]126号)文件的精神,现将2010年度自治区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你们。部门决算报表本着“体系不变,格式微调”的思路进行了修订,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掌握编制说明要求,对主要变动内容进行重点培训和审核,保证决算数据编报质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套决算编报范围包括列入2010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企业集团;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范围编报本套决算。
本套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编报时应注意与单位预算衔接一致,以便预、决算对比和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二、纳入本套决算编报范围并独立编报预算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核算机构逐户编制和录入本套决算,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或财务管理关系,逐级汇总,建立清晰、规范的决算数据树形结构。对县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分户录入到二级预算单位。对乡镇所辖单位,按独立核算机构单户报送。
三、地方财政部门编制“财政代列资金支出决算表”的有关要求及软件参数将另行通知下发。
四、本套报表部门(单位)填报、录入和打印的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各级财政部门上报打印的部门决算报表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五、自治区区本级单位应于2011年1月24日前,完成部门决算汇总表(A3幅面,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连同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按照自治区本级集中汇审工作具体时间安排报送财政厅国库处和分管业务处室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