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南疆三地州由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其他地区贫困县由贫困县所在县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申报。
三、申报工作的程序
(一)退休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填报《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统筹退休人员明细表》(附表二,以下简称《附表二》)及《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统筹退休人员汇总表》(附表一,以下简称《附表一》),报退休人员参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二)退休人员由国有企业或重组后企业管理的,由企业填报《附表二》,经退休人员参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汇总填报《附表一》。
(三)退休人员移交各地州市管理的,由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填报《附表一》,财政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退休人员人数测算资金补助金额。其中移交乌鲁木齐市管理的,由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按企业填报《附表二》,报送退休人员参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果填列《附表一》。
(四)退休人员属于自治区移交各地州市管理的国有及国有企业的,需由企业填报《附表二》,经参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汇总填报《附表一》,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退休人员属于南疆三地州的,由地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县(市)填报《附表一》,财政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退休人员人数测算补助资金总量。
(六)退休人员属于自治区及国家级贫困县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填报《附表一》,财政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退休人员人数计算资金补助金额,报地州市财政部门。
四、申报材料
(一)区属申报单位应报送材料
1. 申请补助资金的文件;
2. 《附表一》;
3. 《附表二》;
4. 区属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需提供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书,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关闭破产的批准文件;区属困难企业需提供2009、2010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参保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区属困难企业的认定证明。2010年6月30日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需提供自治区有关部门下发的改制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