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关于做好2011年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区属企业,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8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3号)精神,切实做好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2011年生活补贴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助资金退休人员的范围
(一)区属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2010年6月30日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四)自治区移交到各地州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退休人员;
(五)南疆三地州及其他地区贫困县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申报工作的组织
(一)自治区区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2010年6月30日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其退休人员由本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或代管)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其退休人员由重组后企业管理(或代管)的,由重组后企业负责组织申报。
(二)自治区区属困难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三)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关闭破产企业、2010年6月30日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其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的,由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其中移交乌鲁木齐市管理的,由乌鲁木齐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
(四)自治区移交到地州市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