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区本级有关委、办、厅、局及各区级企业:
为深入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做好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宏观调控和制定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提供可靠依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3号)要求,现将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和重点监控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企业效益月报”)填报使用统一的财务指标表及生产经营指标表。代码编制规定、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详见附件1、2、3。
二、企业效益月报继续按照“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由自治区企业主管厅局、本级集团公司和地州各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母公司或企业总部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重点监控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由本级集团公司和地州各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企业效益月报的企业户数不应减少。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2011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企业效益月报编报范围。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扩大非国有企业编报范围,将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已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和需要申请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新增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企业效益月报。纳入编报范围的非国有企业经济总量应达到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总量的70%以上(根据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应交税金等指标衡量经济总量)。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不得通过网络报送系统报送,仍采取单机版方式报送,并报财政厅备案。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帐薄记录等资料,认真编制企业效益月报,不得编制和上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对于故意漏报、虚报、瞒报和擅自更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效益月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一是在完成企业效益月报收集、审核后,数据库应于次月6日前上报(重点监控企业于5日前上报);二是从企业当期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财务变动事项、主要经营成果,影响经营成果的原因、今后发展趋势预测等方面进行经济运行分析;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应于次月8日前上报(重点监控企业于5日前上报);三是要保持月报报送企业户数的相对稳定,每月对上报企业数量进行核对,并在向财政厅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时说明企业数量和变动情况,如由企业关闭、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引起效益月报编报口径发生变动,应及时附送说明材料;四是加强国有企业效益月报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计范围和口径的核对,查找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及时加以解决,使二者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一致(国营农牧场除外);五是确保将重点监控企业纳入企业效益月报统计范围。集团母公司及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自治区财政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附件5),做好重点企业各月财务指标和实物量指标的收集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益月报数据的可用性。
五、各单位应进一步重视财政企业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制,细化考评内容。明确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单位应于2011年2月20日前将本单位《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法人户数表》(附件4)报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991-2816324,2826453(传真),9331、9334(内线),自治区财政厅内网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