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相应的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4、机构设施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围墙、窗户、走廊、电气、火源、电梯、床铺、地面、厕所、浴室等各种设施设备应具备安全防护条件。
(三)服务内容
1、开展寄宿型与日间照料型托养服务相结合、或其中一种形式的托养服务,机构根据其类型定位,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农)疗、就业训练、辅助性就业等基本服务。
2、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培训与教育帮助有条件的残疾人提升就业能力,获取职业资格;通过与企业合作、举办工(农)疗基地等途径,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
3、机构为本市托养服务的示范基地和技术资源中心,为本市其他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服务提供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发挥辐射作用。
(四)设备配置
1、具备日常生活起居设施设备和基本用品,配置残疾人常用辅助器具。
2、配备满足基本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就业适应训练等功能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器材,具备与辅助性就业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3、配备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安全保护等设备。
(五)托养规范
1、机构吸纳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的精神残疾人80人以上。
2、机构吸纳残疾人规模与房屋建设面积相匹配,寄宿型达20-30平方米/人、日间照料型达到5-10平方米/人。
(六)经费保障
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并通过社会募集、就业项目开发等途径筹集资金,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机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日常运行有保障。
(七)人员配备
1、机构领导班子及其他管理人员热心残疾人事业,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2、根据功能需要,选配医疗、康复、护理、心理辅导、职业培训与教育、指导生产劳动等具备专业资格的服务人员,并能满足托养对象服务需求。
3、有稳定的志愿服务人员队伍,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背景。
(八)日常管理
1、机构内部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业务和残疾人档案齐全。
2、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免费提供托养服务,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减免托养服务费。
3、与残疾人及其亲属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权责清楚。机构无法律纠纷问题。
(九)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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