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各海鲜品社会平均批发参考价格和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是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制定餐饮海鲜品销售价格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依据。
五、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
六、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价格实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经营者自主定价。由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按其各海鲜品购进价格,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批发参考价上浮幅度及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内自主制定餐饮海鲜品的具体销售价格。具体计价公式为:某餐饮海鲜品销售价格=某海鲜品购进价格×(1+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
为了制止牟取暴利行为,经营者制定的具体价格不得超出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的上限,超出上限部分视为牟取暴利行为。
七、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按照《三亚市海鲜排档明码标价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餐饮海鲜品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八、在同一海鲜排档饮食店内销售的海鲜品及其它菜肴、酒类等食品的销售价格的标价应实行同一品种、同一质量、同一价格。不允许设置两种菜单,不得因服务对象不同而实行不同的价格。
九、餐饮海鲜品价格的结算,应当详尽、准确。餐饮海鲜品价格结算应出具消费结账清单(四联点菜单),消费结账清单应如实写明消费海鲜品的品名、单价、数量和总结算价格,结账清单与标价必须相符。消费者点完菜后,经营者必须将其中一联点菜单交由消费者签名确认。海鲜品进货、销售结账清单应保存一年,自觉接受价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十、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按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作价的;
(二)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标示价格的;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