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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1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三亚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
平均差价率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价格的监管,规范海鲜排档餐饮业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三亚旅游发展环境,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价格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查处“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160号)等有关规定,并报省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海鲜排档餐饮业的经营者,均应该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平均差价率是指同一市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海鲜品在正常经营条件下由市场形成的平均水平。具体即:同一种海鲜品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与平均进货价格的比例计算的差价率。其计算公式为:平均差价率 =( 平均销售价格-平均进货价格)÷平均进货价格×100%。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市场平均差价率的测定、公布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商务、税务、技术监督、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海鲜排档餐饮业的管理、监督工作。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片区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情况,每片区选择四家具有代表性监测点,建立长期监测制度,并根据各餐饮海鲜品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情况,一般每年测定公布一次各类海鲜品的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含配料、调料及制作费用等)。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若干海鲜品批发市场为价格监测点,建立长期监测制度,每月定时对各类海鲜品批发价格进行监测,以上月各海鲜品批发价格的平均值作为下月份各海鲜品的社会平均批发参考价格,每月公布一次。海鲜排档餐饮业经营者海鲜品的购进价格在不高于社会平均批发参考价格10%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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