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因年龄原因不适宜在审批办工作的;
⑤本人健康原因不适宜在审批办工作的;
⑥因照顾重病亲属或家庭有其它重大困难,无法继续在市政务中心进行工作的;
⑦因审批制度改革等原因使原有的业务取消、上调或下放,审批办需要调整或撤出部分人员的;
⑧其它情况确需调整的。
(2)人员调整的办理程序
①派驻人员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六个月审核一次,于每年四、十月份进行,各进驻单位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人员调整计划,并以函件的形式向中心通报拟轮换对象及拟进驻人员的基本情况。中心审核同意后,通知派驻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中心审核同意,派驻单位不能任意轮换派驻工作人员;
②出现人员调整条件中的第②至第⑧项的,人员调整审核时间为调整事由出现之日起;
③人员调整时拟派驻人员应先到审批办熟悉业务一周,原则上不得临时进行人员调整。
2、退回
退回是指审批办工作人员出现本办法规定的退回条件之一的,中心决定给予退回原单位的情形。
(1)退回的条件
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业务制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②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③服务态度差,与申办人发生严重争执,且主要责任在工作人员一方,引起申办人强烈不满的;
④业务能力差,多次办件出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被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且主要责任在审批办工作人员一方,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⑥季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⑦出现其它严重情况需要退回的。
(2)退回的办理程序
①中心发出退回函件通知派驻单位;
②派驻单位拟定新派驻工作人员报市政务中心,同时按照规定对被退回人员作相应处理;
③被退回的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④新派驻工作人员完成相关交接工作,被退回的工作人员方可退出。
三、其他
1、被退回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个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审批办工作人员被退回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制度的通知》(三府办〔2010〕23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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