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外开具税务证明台账等监管资料,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核查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核实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规定程序开展税收情报交换。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应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调查、检查或纳税评估。实施检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税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或非居民企业违反本操作办法,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义务或存在其他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由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附件2:《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附件3:《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编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扣缴
义务人
| 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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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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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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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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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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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企业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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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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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居民国地址(中文):
|
其居民国地址(英文):
|
财务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合同
信息
| 合同或协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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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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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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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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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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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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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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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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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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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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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确认接收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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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接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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