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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五)财产转让所得,应重点审核财产转让合同项目、转让价款、交易方式、时间、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低价转让现象;

  (六)其他所得,应比照上述各项所得进行审核。

  (七)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营业税应税行为具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按上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纳税人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经审批同意的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报送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属于苏州地税局管辖所得税的企业股权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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