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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县级(市、区)地税机关应设置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岗位,负责辖区内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项目的税源监控、涉税信息采集、项目调查工作,指导基层做好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及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并建立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管理台账。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七条 单位扣缴义务人和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和合同,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证“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增加 “扣缴企业所得税”字样。自然人扣缴义务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合同到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扣缴企业所得税备案登记。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本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所得的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 备案资料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扣缴义务人备案资料后,经审核无误,打印《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并签章后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附件2),及时登记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应按以下顺序进行重点审核:

  (一)审核合同资料,确定所得项目的类型;

  (二)确定所得来源地,判定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是否有实际联系;

  (四)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五)审核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比例、付款期限次数,确认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六)合同金额是否含税;

  (七)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率和应扣缴所得税额;

  (八)纳税人是否已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

  (九)纳税人是否已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等。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本操作办法第三条所得项目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重点审核分配利润所属年度,分配利润额是否在所属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总额之内,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出资比例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比例;

  (二)利息所得,应重点审核合同贷款总额,贷款起止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时间、利息负担人或支付人、提供贷款的机构;

  (三)租金所得,应重点审核合同租赁项目、租金金额、支付时间、负担人或支付人;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重点审核合同项目、金额、支付时间、负担人或支付人,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金额,是否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支持、指导等服务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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