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苏州地税规〔2011〕3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现予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源泉扣缴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由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征管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征管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扣缴义务人依照本办法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应由苏州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属于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征管,不得怠于行使征收管理权。主管地税机关发现属于国税机关管理的非居民企业税源,应及时把相关信息告知对方。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负责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业务指导、政策调研、业务培训、监督考核,并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涉税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规划财务部门负责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所得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稽查部门负责重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项目调查、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