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助,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安排解决,具体标准由各县卫生和财政部门根据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统筹考虑确定。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加强和巩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的需要,州、县财政从2011年起将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提高到每月300元。各县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可根据村卫生室服务水平,对达到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水平的村医生给予适当倾斜。
积极筹措资金改善村卫生室办医条件,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指导。对实施了药品零加价销售的村级卫生室(站)和基层民办医疗机构,同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
各县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州、县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
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