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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力度的决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力度的决定
(三府〔201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搞好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力度,现决定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为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者,要实施罚款的,在遵循《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公民实际罚款5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罚款1000元的,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办理。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包括吐槟榔水)、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三)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将污水排放在道路上的;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
  (六)未按规定搞好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的(含门前三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七)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九)破坏花草树木或未经批准乱挖人行道、绿化带的。
  二、受委托执法单位的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政府给受委托执法单位拨付专门工作经费,并以该单位的工作成效给予一定奖励。
  三、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招聘一支市容执法队伍,人员下放至两区六镇,由区镇管理,专门负责委托执法事项的查处。
  四、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10年8月28日发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力度的决定》(三府〔2010〕11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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