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要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惠民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所在地常住户口且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
(四)大骨节病患者;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六)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七)重度精神类疾病患者;
(八)其它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八条 实施医疗救助时,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医保部门的认定,并扣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
第九条 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
(一)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费;
(三)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已报销的费用;
(五)相关部门或社会资助的费用;
(六)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七)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
(八)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九)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救助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下列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