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1〕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缓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就医困难,根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针对城乡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家庭发生医疗费用困难时给予一定资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的专项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实行城乡统筹。救助标准城乡统一,救助类别城乡统筹。建立以“资助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州民政部门是全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救助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