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三亚市参加各类
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国际残奥会、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省残运会及特奥会等各类残疾人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三亚争得荣誉,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内外运动会奖励体系,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残联《关于制定参加全省、全国和世界等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残〔2010〕38号)、《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本市参加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奖励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市残疾人运动会奖励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参加以下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一)残奥会、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二)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三)全国残运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四)全省残运会、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五)全市残运会、全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四条 参加残奥会奖励办法
(一) 表彰
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运动员,团市委、市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女运动员,市妇联将同时授予“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 奖励
1、 奖励标准
在残奥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20万元
第二名: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