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应当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适时开发补充供养对象生活需要的种养基地或以院养院经营项目。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并适当给予奖励。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应当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
第十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凡属财政资金和部分社会资金建设的敬老院均属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财务原则上由县民政局管理,会计核算与管理各种凭证的取得与填制,账务的处理与报表,均应符合《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当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报县民政局审核,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章 组织建设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