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敬老院管理,切实维护五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人员、Ⅲ度大骨节病患者和城镇“三无”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敬老院是指政府举办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救助福利服务中心和农村敬老院,为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敬老院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举办的敬老院依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敬老院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和维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供养对象符合政策的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