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具备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并且需求紧急的,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但应当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州级按州行政区划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县级按辖区内行政区划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将预算纳入特困帮扶基金。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生活救助明细台帐。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临时生活救助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临时生活救助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因弄虚作假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得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