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医治,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短期内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三)贫困家庭因子女教育支出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八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办法,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相同。根据我州经济发展情况,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补助参考标准为:
(一)因患危重病或重度残疾,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个人实际负担在扣除所报费用和城乡医疗救助后,费用仍超过3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0-30000元的救助;
(二)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按1000-10000元标准执行;
(三)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