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1〕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州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加强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确保临时生活救助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依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日常生活中造成暂时生活困难,而由政府给予的一种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四)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
(五)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六)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七)坚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州民政部门指导全州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