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限购措施。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供应,认真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甘政发〔2010〕18号)确定的“四种住房结构”体系,解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严格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等各类住房,下同)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没有住房但能够提供前2年在本市连续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停止本地居民同一家庭(购房人)三套住房签约,停止非本地居民同一家庭(购房人)二套住房签约。各房产登记机构对本地居民、非本地居民同一家庭(购房人)超过规定套数的住房停止办理产权登记。申请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本地和非本地居民,必须审核家庭户籍、婚姻状况等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销售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事前说明限购政策,由于未说明限购政策而导致退房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销售人员、经纪人的责任。
七、加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力度。盘活存量房市场,增加供应量。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加大力度、降低门槛,2011年底前解决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问题。
八、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业垄断、搞价格联盟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暂停其网上销售,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记入信用档案,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加大对商品房销售的检查力度。定期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凡开盘12个月销售备案率未达到80%的企业,取消其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的资格。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精神,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切实保护购房人权益。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以及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由房产部门注销其《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和经纪人、商品房销售资格证,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