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管理,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环节中的税收管理。认真执行市房产、地税部门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并颁布的《关于发布新的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限制炒房和投机性购房行为。金融机构要坚持 “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在本市连续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住房贷款。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要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适度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同时,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加大住房用地管理力度,保证住房用地供应。市国土局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市国土局要拓展土地供应方式,在土地公开出让中提高招标出让的比例。对2004年以前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遗留问题可以协议出让,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四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等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由统计部门提供居民当年可支配收入,由市政府组织价格、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确定房价,采取招标等多种方式出让土地。加强对企业的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应的土地进行跟踪检查,超过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应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建设开发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对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发改部门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备案时,要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0%的比例明确无偿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指标。市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时,要按照发改部门的配建指标进行审批,在土地招、拍、挂和规划条件通知书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条件及相关指标,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凡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未经发改部门确定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指标的,国土、规划部门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