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兰政发〔2011〕30号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切实落实房价控制目标。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统计部门要及时公布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上涨指数。市物价部门要会同房产、统计部门,根据网签数据、统计调查数据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由市政府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时,要出具经市物价部门审核的备案价格及价格控制幅度,房产部门要对销售备案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超出备案价格及价格控制幅度的,停止网上备案,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注销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50505套,其中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170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0套、限价商品房5555套、棚户区改造新开工建设31250套。全年配租廉租住房5000套,配售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为确保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要强化目标管理,分解任务,靠实责任。棚户区改造任务通过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央、省属在兰企业等责任主体全力推进。实施指挥部工作模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审批手续一门受理,现场办公,集中会审,限时办结,按要求抓紧开工。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和资金筹集渠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要无偿配建比例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单列,足额拨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安全。全市今年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确保当年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强化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确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