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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00元。
  (二)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500元(含)以内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按15%的比例支付,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10%的比例支付;超过500元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按30%的比例支付,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按15%的比例支付。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五章 就医和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 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需持规定的材料在季度首月的5日至20日向市医保处申报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待遇,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待遇。
  第十二条 实行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门诊定点管理。特殊病种患者可选定2家一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慢性病种患者可选定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家一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并选定1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特殊、慢性病种患者须持市医保处核发的病历处方本)就医结算。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使用历年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或现金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清;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定期与市医保处结算。
  年终个人帐户结转时,当年个人帐户仍有结余的,从当年个人帐户结余额中扣除已报销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市医保处与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门诊统筹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保年度等均按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门诊统筹资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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