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事实、理由与依据。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协调会。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一、协调办公室收到协调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已经法院判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十二、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放弃申辩权利,由协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结果告知书。
十三、协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协调并作出协调处理意见。
(一)协调办公室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二)协调办公室应在召开协调会前5日内,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协调会应当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经参加协调会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十四、协调会由协调办公室组织召开,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请求事项、事实、理由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