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0〕77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
为依法协调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发生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金华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征地所在地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申请人(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八、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