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积极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将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有效帮助残疾人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五)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建立健全以市、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
(六)进一步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根据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铁路旅客车站、城市交通设施等行业无障碍标准。制定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七)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各级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和团体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八)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县级以上残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作用,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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