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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推动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2011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严格按照《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办法》开展评价活动。评价活动责任单位要做好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密切协调配合,使评价活动严谨规范有序,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二、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加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评价标准,积极进行达标整改,凡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三、申报应提供《2010-2011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申报表》(相关表格可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www.qdhrss.gov.cn)一式两份,于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20日申报至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联系人:林德琦,电话82669080,地址:市南区贵州路69号322室)

  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树立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二、评价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中央属、省属用人单位和外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
  三、评价标准
  全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每两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评价标准如下:
  ㈠连续三年通过劳动保障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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