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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

  3.其7岁以下子女在居住地卫生院可享受计划免疫基础疫苗免费接种和儿童保健。对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纳入本地化管理,享受同等治疗服务;
  4.已婚育龄夫妇享受计划生育服务“三免费”:国家规定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免费、避孕药具免费、每年两次查孕查环的B超服务免费(限于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
  5.居住满1年且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适龄子女可到父母居住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统筹安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
  6.自愿参加工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享受各项“关爱活动”政策;
  7.符合相关条件可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人才、优秀“外来务工者”、劳动模范等先进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
  8.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电大、夜大等教育资源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服务;
  9.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
  10.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11.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三、《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政策待遇
  (一)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居住证》:
  1.在市区连续居住并持有《临时居住证》满3年(持有金华市区暂住证时间可计入在内);
  2.具有合法的固定住所;
  3.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
  4.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纪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6.已在金华市区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7.居住地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动人口属于市本级或居住地区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的人才或政府有关部门引进的投资创业人员,可不受第1、2、3、6、7款规定限制,自愿申领《居住证》。
  (二)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所有待遇;
  2.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的,给予一次性的创业培训补助,并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等服务;
  3.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4.在市区连续居住并持有《居住证》满9年,所在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临时生活援(救)助。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5.其子女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市区范围内的高中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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