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0〕8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金政发〔2010〕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金华市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居住登记基本要求
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以下分别简称《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在到达金华市区3日内办理居住登记,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流动人口来市区出差住宿、就医、就学或接受救助的,由相关单位和经营场所负责登记,并报送公安机关。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15日以内的,可不办理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报送职责。公安机关应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二、《临时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政策待遇
(一)《临时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非金华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的人员,拟在金华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对未满16周岁和拟居住30日以内以及来金华市区就医、就学、探亲、访友、旅游、出差等临时居住的,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不发证。
(二)持有《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培训;务工在岗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2.就业人员享有与本地城镇职工相同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失业保险的,可选择按城镇或农村职工身份参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