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金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扎实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和全面发展,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地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承训学校和机构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可委托市级承训学校和机构组织教育培训。
2.自主自愿。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3.按需培训。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和招生办法
(一)培训对象。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二)培训形式。退役士兵参加户籍所在地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
退役士兵如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可免试就读所在县(市、区)职校,学制一般为2年。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学历教育的,执行普通高校教育教学相关规定,统一纳入全省高考统招体系。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招生办法。劳动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承训学校和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制订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