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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26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区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三自运行”人员经国土资源部门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兑现被征地农民相关待遇后,纳入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其中,政府补贴资金到位率未达到30%的,必须一次性先予补足。
  对今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严格实行即征即保,及时纳入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市区范围内今后一律不准产生“三自运行”人员。
  二、各区和开发区“三自运行”的人员经国土资源部门资格认定纳入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合同出让金中提取(即:市直15%、婺城区15%、金东区25%、金华开发区15%、金东开发区25%、金西开发区20%)。其中:未到位的政府补贴资金必须在5年内筹措到位,各年度具体筹措额度由市财政局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商定,若当年从土地合同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扣缴的政府补贴资金低于年度筹措额度,则由市财政局在年度财政体制结算时扣足。
  三、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贴资金扣款程序,对确有特殊情况需缓缴、免缴的,严格执行市长一支笔审批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凡属市区交叉征地和因国家重点项目征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市、区财政应分别筹集的数额,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05〕81号)规定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政策未实行到位前,凡已参加社保的被征地农民,从2011年1月起,在领取社保养老待遇的同时,先予叠加享受每月100元的补贴。
  六、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从2011年1月起按以下标准执行:个人缴费0.4万元的,提高10元/月;个人缴费0.8万元的,提高12元/月;个人缴费1.2万元的,提高14元/月;个人缴费1.5万元的,提高16元/月;个人缴费1.8万元的,提高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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