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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市2011年境外投资企业年检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市2011年境外投资企业年检的通知


市属各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全区2011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商发〔2011〕162号)精神,为确保今年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我市2011年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下同)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1年境外投资企业年检工作定于2011年8月26日结束,我局将在此期限内受理年检业务,请各企业接此通知后,抓紧时间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务必于2011年8月26日前将年检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局。投资主体可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 “网上服务-有关的表格下载-境外投资年检有关表”链接中下载《年检报告书》,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将年检电子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www.safesvc.gov.cn),客户端软件在(www.safesvc.gov.cn)2011年度外汇年检专栏内下载。境内投资主体还需填写协调直接投资调查问卷,并按照要求向外汇局报送,调查问卷在(wulumuqi.pbc.gov.cn)2011年度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公告专栏下载。
  二、境外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境外投资企业国内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境外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三)境外投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企业整体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表;
  (五)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六)境外投资企业所在国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翻译并加盖公章)。
  三、请各企业上报完整的年检材料,我局将根据企业的运行状况,参照年检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我市企业所设立的境外企业进行评估打分,并将分值计入年检报告书一并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四、破产、兼并、自动注销、及2年无经营实绩(自批准之日期起计算)或开业后连续2年不开展业务的境外投资企业,请于8月26日前将《批准证书》交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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