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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第1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
(葫政告字〔2011〕第14号)


  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连山区锦郊街道二台子村部分房屋予以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二台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二期)。
  二、房屋征收范围
  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二台子村部分房屋及周边企业(详见二台子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及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为2011年10月9日至2012年4月9日;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房屋征收部门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
  六、葫芦岛市二台子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七、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得到补偿后,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葫芦岛市二台子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葫芦岛市二台子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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