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价格指数=(当期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当期土地交易价格指数+当期住宅租赁价格指数)÷3
当期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住宅租赁价格指数分别取自房地产价格指数资料(V420表)、(V421表)、(V422表)。
在季度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时,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采用错月数据,即分别采用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数据。新建住宅销售累计价格指数采用各月价格指数简单平均计算。
(2)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现价增加值
当期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现价增加值=当期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可比价增加值×当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
八、金融业
(一)核算范围
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包括国民经济行业中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活动。
(二)资料来源
金融机构存贷款相关报表
(三)核算方法
首先采用全市各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速推算各金融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的现价增加值,其次依据各金融机构的区镇存款余额占全市的比重对全市范围内实现的现价增加值进行分摊,再次将各金融机构在区镇分摊的增加值相加得该区镇金融业现价增加值,最后利用单缩法计算可比价增加值。
1、现价增加值
采用速度推算法。具体步骤如下:(1)计算各金融机构上年年度存款、贷款余额占存贷款余额比重;(2)利用该比重计算出该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存款和贷款余额增长速度的加权平均增长速度;(3)根据换算系数计算当期该金融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的现价增加值的增长速度;(4)利用上年同期增加值乘以当期该行业现价增加值的发展速度得到当期该金融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的金融业增加值;(5)利用各金融机构在区镇存款余额占全市的比重对全市范围内实现的增加值进行分摊;(6)各金融机构分摊到区镇的增加值相加,得到区镇的行业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的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金融机构现价增加值×(1+当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增长速度×换算系数)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增长速度=当期人民币存款余额增长速度×(上年年度人民币存款余额÷上年年度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合计)+当期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长速度×(上年年度人民币贷款余额÷上年年度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在区镇范围内实现的现价增加值=金融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的现价增加值×区镇存款余额占全市的比重
区镇金融业现价增加值=金融机构在该区镇范围内实现的现价增加值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