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价增加值
批发和零售业现价增加值分批发业和零售业两部分,根据相关价值量指标速度推算法计算。
(1)批发业现价增加值
批发业现价增加值根据当期批发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发展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批发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批发业现价增加值×当期批发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发展速度×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上年年度批发业现价增加值发展速度÷上年年度批发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发展速度
批发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发展速度根据《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E401表)中批发业销售额1-本月及上年同期资料计算。
(2)零售业现价增加值
零售业现价增加值根据当期零售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发展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零售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零售业现价增加值×当期零售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发展速度×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上年年度零售业现价增加值发展速度÷上年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发展速度
零售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发展速度根据《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E401表)中零售业销售额1-本月及上年同期资料计算。
2、可比价增加值
(1)批发业可比价增加值
当期批发业可比价增加值采用缩减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批发业可比价增加值=当期批发业现价增加值÷当期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2)零售业可比价增加值
当期零售业可比价增加值采用缩减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零售业可比价增加值=当期零售业现价增加值÷当期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六、住宿和餐饮业
(一)核算范围
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核算包括国民经济行业中的住宿业和餐饮业。
(二)资料来源
(1)市统计局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月度报表(E202-2表)
(2)区镇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2011-4表)
(3)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
(三)核算方法
各区镇限额以上企业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统计,限额以下企业及个体户采用季度抽样调查方法统计,以经济普查资料作为名录库,每个域都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抽取样本,样本量不得少于4个。如域总体单位数少于4个,则对该域进行全面调查。
1、现价增加值
住宿和餐饮业现价增加值分住宿业和餐饮业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