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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有就业能力、就业机会不主动就业,或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却游手好闲的;
  5、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6、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投资和收藏高价物品的;
  7、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资金是用来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非自然灾害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按以下救助金额的标准进行救助:
  1、低保边缘户,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
  2、低保户,一次性救助标准为2000-3000元;
  3、因重大突发性非自然灾难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救助对象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提高。
  三、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边缘户及其它困难家庭收入核定计算,参照《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和《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执行。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亚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有效收入证明;
  4、残疾(重病)证明和病史及诊断证明;
  5、遭遇突发性非自然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
  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在《三亚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
  (三)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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