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奖励措施及标准
(一)对年接待过夜游客总量达到30000人次以上(含30000人次)的旅行社实行奖励。年接待量达到30000人次的,奖励3万元/家;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人次则增加1.5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限20万元/家;
(二)加大对组织接待入境游客(含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的奖励力度。对年接待入境过夜游客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的,奖励10元/人次;最高奖励限50万元/家;
(三)对年接待入境(含港、澳、台地区)过夜游客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人均停留4天以上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家;
(四)鼓励旅行社积极发展会议奖励旅游。对100人以上规模的会议团,并入住四星级、五星级及五星级标准建设经营的酒店,年度累计用房总量达到5000间夜以上(含5000间夜)的旅行社,奖励10元/间夜;最高奖励限30万元/家;
(五)鼓励旅行社积极发展高端旅游。对入住五星级及五星级标准建设经营的酒店(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的备案名录为准),年度累计用房总量达到5000间夜以上(含5000间夜)的旅行社,奖励10元/间.夜;最高奖励限30万元/家;
(备注:以上“四”项中的会议用房量与“五”项中的五星级及五星级标准用房量不重复奖励,旅行社可选择其中一项申报奖励)
(六)对旅行社组织国际豪华邮轮停靠本市港口并安排游客游览消费的,奖励3万元/艘次(邮轮靠港之前5个工作日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备案,游览消费的人数不再计入其他奖励人次)。
第三条 奖励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办法
(一)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所接待的过夜游客,必须入住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备案的旅游饭店,并提供本旅行社与酒店已生效的订房原始凭证,否则不予认定;
(二)各旅行社必须按季度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填报接待统计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不按季度报送,视为当季自动放弃,不予计算;
入境过夜游客人数统计以旅游行程表、财务单团核算表、消费发票及游客名单等为统计依据;
(三)年终,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旅行社可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上报相关资料,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核查后确定奖励名单及金额;
(四)对弄虚作假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将作出严肃处理,追回全部奖金,且该旅行社今后连续三年不得参与评奖。
第四条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