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为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对象,我市根据该企业产值和地方所得税收标准划分总部企业对象等级:
每年承诺在三亚缴税地方所得税收5亿元以上并创造产值50亿元以上的,认定为一类总部企业对象;
每年承诺在三亚缴税地方所得税收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并创造产值在30亿元以上的,认定为二类总部企业对象;
每年承诺在三亚纳税地方所得税收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并创造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认定为三类总部企业对象;
每年承诺在三亚纳税地方所得税收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并创造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认定为四类总部企业对象。
二、扶持内容
(一)土地供给的标准及用地投资支持
经认定为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对象,可根据总部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项目产能性质、产业类型并结合城市功能产业布局分类、分区提供开发用地安排及支持。
1.用地标准
属于一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10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5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属于二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8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3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属于三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6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2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属于四类总部企业对象的,可以提供40亩以下的办公用地和100亩以下的产业开发用地安排。
2.用地投资支持
总部企业对象入驻自建办公大楼或入驻后引入符合三亚产业政策的开发项目,其土地供给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享受投资支持。政府给予总部办公大楼用地的投资支持按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返还;给予引入产业项目用地的投资支持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总部企业对象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60%、50%、40%和30%标准部分返还。土地出让净收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费用(包括征地成本、用地报批成本费用、地租、土地大市政配套成本、计提应缴省市的各项资金等)后的净收益。
对于确定为省级重点项目的投资项目,引入产业项目用地的投资支持在原投资支持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对于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原投资支持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对于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原投资支持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二)税收奖励
总部企业对象自纳税之日起一年以内所上缴的营业相关税收(不含在三亚投资及投资收益的相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以技术改造补贴等方式返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