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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2011年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财政补贴政策的决定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2011年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财政补贴政策的决定
(三发〔2011〕6号)


2011年是三亚“十二五”规划实施开局之年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关键之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通过财政政策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扩大产业经济规模,确保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现做出以下决定。
  一、加大航空企业补贴力度,优化航空旅游市场
  继续加大航空补贴力度,重点提高对国际航班、淡季航线及新增航线补贴标准。国内新增航线以2010年航线为基数,航空公司及旅游包机公司新增航线的航班每起降一次补贴1.2万元;国内新增航班,航空公司以2010年为基数,按2011年每月执飞国内航班总增量计算,旅游包机公司按实际执飞数计算,航班每起降一次补贴0.9万元;国内所有淡季(夏秋两季)航班每起降一次补贴0.6万元;国内外航空公司及旅游包机公司执飞国际航线,每起降一次补贴1.8万元;对在三亚基地新注册,并长期在三亚结算纳税且座位在150个以上的大型飞机给予每架300万元的财政补贴。
  二、实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对2011年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应积极协助融资,并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2011年发生的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对2010年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在2010年发生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财政贴息不足一年的,按贷款发放日计算补足一年。
  三、积极引进总部经济落户,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引进总部经济落户我市,对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对象按认定级别享受用地支持和税收奖励优惠政策,培育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给予总部办公大楼用地的投资支持按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返还;给予引入产业项目用地的投资支持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总部企业对象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60%、50%、40%和30%标准部分返还。总部企业对象自纳税之日起一年以内所上缴的营业相关税收(不含在三亚投资及投资收益的相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以技术改造补贴等方式返还60%。总部企业对象高管及驻三亚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纳税之日起一年以内,在三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70%提取本地购房专项补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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