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公开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对涉及民生和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提高立法透明度。
2、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3、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三)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1、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积极开展清理工作,切实取消和调整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和职能下移。
2、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梳理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条件,编制行政审批目录,明确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审批备案、公示、听证制度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加大对行政审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审批收费行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3、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要求,行政审批项目必须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强化中心行政审批、政务公开、行政投诉等职能,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升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积极推进联网办公、联网审批、联网监管制度,降低行政成本。
4、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5、推进办事公开。继续抓好政企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巩固深化重要事项公开、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等制度在行政机关的实施成果,不断拓展12345热线咨询、办事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大电信、旅游、金融、农资、电力等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办事公开力度,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事公开。
(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