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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1月6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
  《规定》的施行对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此,市政府决定将2010年定为“行政执法监督年”,依据《规定》制定《葫芦岛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并开展一系列学习、培训、检查活动。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规定》,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落实措施。
  二、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4月下旬,市政府将责成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一期县(市)区法制办主任、市直各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制科(处)长参加的培训班,对《规定》进行系统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利用条幅、标语、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以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为重点,科学制定学习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规定》的学习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三、加强检查指导,严格过程控制
  6月下旬,市政府将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笔试或口试。检查结果将作为2010年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并进行通报。
  四、明确责任,确保贯彻落实《规定》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规定》的要求,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规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落实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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