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现有屠宰场,推进屠宰企业整合提升。严把市场准入关,全面开展屠宰企业的审核换发证工作。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落实屠宰场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可追溯制度,加快建立屠宰企业监管档案和信用记录。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畜禽肉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查处违法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病害、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开展冷藏运输设施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死病害畜禽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检查,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功能和疗效的行为。
(九)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完善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督促企业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根据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订我市实施方案,开展对食品中化学污染物与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的监测工作,规范和完善市、县和乡镇三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网络直报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整合,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一)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