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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市场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索票索证、查验和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加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加大对粮油、鲜冻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调味品、水果、蔬菜、糕点、酱醋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和检验力度。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中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含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以及在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索票索证制度、质量验收和记录制度,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执行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示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督促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5月31日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要对提供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和加大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中旬前)。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措施,深入动员,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组织对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并建立相关档案和台帐。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2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清理整治阶段(6月中旬-11月中旬)。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整治,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根据整治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管理、发现、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各区县、各部门将清理整治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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